| | | 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 | 经济学论文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进行一般性考察的经济学论文论文基础上,根据实际调查的经济学论文论文结果,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行描述和分析,指出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在我国农村没有得到真正确立,是导致农村信用社现阶段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对产权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是解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在现阶段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合作金融是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主要金融形式,因此,确立真正的合作金融产权制度是改革的关键。在主体产权框架之外,其他形式的产权改革尝试也应该允许进行。 一、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一般考察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合作经济自见世纪在欧洲兴起以后,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国际公认的七条原则。合作金融同样符合七项国际通行原则,即它也遵循自愿、互助、民主和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等基本原则。正是由于合作金融组织遵循着一般合作经济的原则,所以它与其他金融形式有着不同的产权特征。 合作金融首先要求资金上的联合,即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基础上,要求每个社员必须交纳一定的入社费(股金),共同构成合作金融的原始资本或初始股金(initial share)。这就是合作金融产权制度的基本骨架。具体来说,合作金融组织都依照国际惯例,明确规定参加合作金融组织成为社员的人必须有投入(入股),社员投入(股金)完全归投资者的社员个人所有,但个人入股金额不能超过某个规定的最高限额,最低的入股金额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门槛费”;合作金融组织必须为社员的股金支付红利,即对资本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些资本的成本,对社员而言,他们则获得了股金的用益权;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人愿意的任何时候退出而不会受到任何约束。由于对股金认购的额度限制,使全体社员对其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拥有量呈现出低离散程度的特征,这种特征表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是某个给定的范围内的直接合作的个人对某一共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大致均等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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