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财产所有制
| | 经济法论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法论文产物,是在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经济法论文各种承包制基础上,对农村进行深化改革和对农业进行综合开发和发展二、三产业中,新涌现出来的不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从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情况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农民、集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分别以土地、资金、设备、技术等不同生产经营要素参股,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这类形式产生的时间比较早,有的在80年代初期就发展起来;分布面也比较广,各种地区和各个产业部门都有建立。另一类是社区集体经济把股份制引进集体产权制度,通过对生产性集体资产评估、作价、折股,将一部分或全部股权,采取售股、扩股、无偿分股给社员个人等办法,把社区集体经济改革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这类形式是1987年首先在广州市的天河区、白云区和深圳市的宝安区、龙岗区、罗湖区搞起来,近年来逐步在中山市、南海市、顺德市、番禺市和广州市黄埔区等地有所发展,但数量不是很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广东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日益成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的共识。 但是对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在所有权、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做法,怎样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发展的要求,人们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分歧比较大,反映在具体做法上有的甚至是截然相的反的。这主要地表现在,有的地方规定新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必须是:(1)股东是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和劳动者;企业雇工,其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合作成员人数;(2)必须提留一定比例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股份分红不能超过规定的比例;(3)采取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多种分配形式。股份合作企业若果不执行这些规定,就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有的在地方规定:(1)按照户籍关系是否在社区集体组织,界定那些人应享受股权分配资格;(2)分配给个人的股权,不能继承、转让;(3)户籍关系外迁或死亡注销,集体要收回分给社员的股权,人口增加要给社员增分股权;(4)要留出部分公股,不能将全部股权分给个人;(5)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的比例要适当控制。认为社区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改革如果不是这样做,就是把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瓦解集体经济。对于上述看法和做法,也有一些地方持完全相反意见,采取截然不同的做法。认为股份合作制的财产所有制,是在个人所有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人所有制,股东对个人所有的股权应有继承、转让权,股权一次性界定到社员个人后,应实行生不补、死不减的政策,户籍关系迁移或注销不能收回集体;社员有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股份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或在一定期限内,社员不能随意退股抽资;股份合作经济是生产劳动者的联合,应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集中制。此外还认为,在分配、积累、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做法,不能作为界定股份合作经济的条件。那么,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应当如何设置才对呢?它正确的衡量标准应该是什么?我认为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和发展要求的基本原理,从有利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农业建设;有利于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实现农村工业化;有利于农民离土离乡向城镇迁居,和实现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出发,设置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所有制制度。这种所有制制度在产权关系、分配关系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方面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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