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挪威政府职能分解和国有资本管理原则
| | 诚信与市场经济论文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和海德鲁公司都是以能源为主要业务并由国家控股的诚信与市场经济论文公司,在挪威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体现了在能源领域的诚信与市场经济论文国家控制。国家所有权(state ownership)在挪威有两个突出的含义,一方面,反映政府对资源领域(尤其是石油、电力资源)实行控制的政治态度,在此领域确保民族所有权(national ownership)的控制构架;另一方面,国家虽然作为企业的主要股东,政府却不干涉企业一般决策,国有公司同私有公司一样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体现民族控制上,国家作为战略所有者;在国有企业自主经营上,国家作为被动所有者,这是挪威国有企业治理的重要特征,体现了民族产业利益与企业自主经营效率的适度结合,并通过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值得我们研究探讨。 挪威是北欧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国家(作为法人)的所有重要事务需要提交国会(挪威文Stort-ng,相当于英文Parliament;以下除非注明,皆为英文)讨论和决定。国会每四年选举一次,通过所有法律和适宜的投资,所有支出要由国会决策。像所有法人一样国家可以组建公司,由国会通过行使预算权力来决定。 (一)政府职能分解——国家所有者和规章制定者 挪威国有经济集中在资源和能源领域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挪威的国有企业政策相对明确地区分为两个方面: 1.国家在各个股份公司中作为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中央政府有巨大的财政资产,既通过拥有公司的股份,也通过一种从石油税收得到的“中央准备基金”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只拥有股份,而不直接持有公司内部的资产。几十年前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挪威电讯(Te-lenor)时,国家就是用实物资产“交换”了公司的股份。国家和中央政府在国有经济中经营的已不再是国有资产,而是经营国有资本以及在国有企业中拥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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