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管理对策
| | 经济学 论文集企业破产损失分摊与国家管理对策 2001-08-06 一、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破产所有者损失承担的经济学 论文集不对称性 在市场经济中,部分企业的经济学 论文集破产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那么,企业破产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市场机制要求谁投资谁承担,但事实上,一般投资者只承担了一部分,即净资本部分,其余部分由信用机构和其他施信企业所承担。由于我国的信用机构绝大部分都是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又必占据相当的比例,结果企业破产的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国家承担的。 (一) 空壳企业的破产损失分摊 设企业资产的构成中,自有资本的平均比重为e,信用机构的债权所占的平均比重为r,企业间的相互信用所占平均比重为S;国有企业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为w。则若一国有空壳企业(指无产可破或扣除所欠工资和税款外没有剩余财产的企业)破产,国家作为破产企业所有者承担的资产损失比例L。由下述公式表示: Lg=e+r+w×s=1-s+w×s…(1) 根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432-435负与624页,1998年全国工业的自有资本平均比重为e=36.26%,国有企业(以下均指工业企业)的e= 35.93%,r=34.4%(其中工业长期贷款按短期贷款的比例计算),全国企业间信用占资产的平均比重为s=1-e-r=29·34%,s=67.84%(比值W为所有者权益之比)。假定信用机构均为国家所有(实际上国家占99%),国家承担的空壳国企破产的平均损失为Lg=35.93%+34.4%+67.84%x×29.34%=90.23%;而非国有空壳企业破产其所有者的平均损失仅为其自有资本部分ef(根据上述数据可算出为36.59%),显然,eg+r+w×s> ef,即一个国有空壳企业破产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所承担的损失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上看都大大多于非国有空壳企业所有者所承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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