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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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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与经济论文】[摘要]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本文从实务角度对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投资基金立法以及规范私募基金有所裨益。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主体不合格。2、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3、私募基金托管方监管不力。4、“地下私募基金”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如何规范私募基金:首先,要承认、接纳私募基金,在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基金必须加以规定,以确定其合法地位。其次,鉴于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不妨借鉴日本、韩国信托法经验,允许不特定金钱信托私募基金对收益保底。第三,在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应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其投资者资金实力不少于一定数额(自然人与法人应有所差别),基金招募文件不得向社会传播及公开募集,对基金运作结果以及基金资产结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第四,对“地下私募基金”进行信托化改造。第五,建立完善私募基金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修改合伙企业法。 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本文从实务角度对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投资基金立法以及规范私募基金有所裨益。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 目前,我国“地下私募基金”处于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主体不合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依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以确保广大受益人财产的安全。由于目前银行实际利率已降至1.8%,进行存款或国债投资已远不能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因此不少基金管理单位纷纷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不少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存在一部分闲置资金,但其总公司没有授权其将资产委托他人管理,为追求高收益,它们纷纷将闲置资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下私募基金”投资。在受托人方面,基本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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