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的研究
| | 宏观经济学论文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学论文风险投资业已取得较成功的宏观经济学论文发展,并已进人一个新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缺少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在其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着法律环境,支持力差的状态,抑制了风险投资的有效性。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将有益于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一、风险投资运作的法律环境的缺陷 从我国现有风险投资运作的实践来看,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现行法律环境与风险投资实践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有限合伙人制的法律认可问题。从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来看,存在着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制和信托基金制。根据国际风险投资运作经验,在这三种法律组织形式中,有限合伙人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公司的普遍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人制下,合伙人提供大约1%的投资并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则被限定在其所承诺的出资额上。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的滞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该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有限合伙的规定,这不仅使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也不符合激励一约束机制运作原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吸引个人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因此,从立法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有限合伙人给以法律上的认可,并对经理人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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