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 | 管理经济学论文一、知识产权的管理经济学论文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管理经济学论文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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