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法律执行的经济性问题
| | 产业经济学论文摘要:本文讨论了法律执行的产业经济学论文经济性和影响法律执行的产业经济学论文三个因素,并提出了司法竞争的设想,并引入经济学中垄断的概念解释其可行性。最后还提出了经济学与法学的共同目标:公平和效率,期望能从经济学方面非法学发展找到契机和新的动力。 关键字:司法竞争 庭前交易 纳什均衡 公平 效率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变的越来越完善,操作性也越来越强,然而中国的法律界却又正面对着新的、潜藏的挑战,那就是法律执行之不能的问题。所谓执行之不能可能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其二,则更主要的是诉讼的成本问题。这个成本既包括司法机关所支付的成本,也包括当事人为取得法律保护而进行诉讼、仲裁、公正等所支付的成本。 第一个原因,国家已经意识到了,正在寻找合理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比如最近新出台的司法考试制度,把司法人员的门槛抬高的做法,就是一种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然而,对第二个原因,似乎考虑的还不多,当然在局部还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比如司法的简化程序、庭前交易案件的处理等。这篇文章将从法律执行的经济性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第二个原因去探讨如何解决司法执行之不能的问题。 司法界是否可以反垄断 凡是学过经济的人,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垄断总是会给资源配置造成不利影响的,尽管这种不利影响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里不可避免是指那些由于行业特点而必须垄断的情况。然而中国的司法界,具体来说,指法院等司法机关,就其行业特点来说是否具备垄断的条件了?按照一般经济学的理解:垄断的一般原因是由于厂商(或者市场行为主体)的规模经济与市场大小相比,厂商成本最小时的规模相对于市场显得太小,而扩大市场又不可行。而对司法机关来说,本身是国家代表,而且本身作为第三方,处于仲裁的问题,要求很高的执行保证和权威性。就这一点来说,只能由国家之代表的司法机关来完成这个使命。而且从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也很难找到存在司法机关竞争哪怕寡头竞争的现象。这种垄断是一种特权垄断,因为没有一个替代的“厂商”有资格执行这种职能。虽然我国存在着一些商会,但是由于他们的约束是局部性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但是这种特权往往是造成司法浪费的原因,虽然司法机关需要国家的权威性,但是国家的权威性并不一定只给那一个机关。这里提供一种大胆的设想:通过国家授权的形式设立有着不同利益主体的司法分支机关,让他们进行竞争,这种竞争可以从寡头竞争开始,直至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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