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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

   摘要:本文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要素,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对劳动力的特性和劳动的商品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阐述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与资本的新型关系。
   关键词:劳动力,劳动,资本
     劳动这一范畴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首先必须弄清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卖的究竟是劳动力或是劳动?这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这里并不是纯粹的咬文嚼字,而是牵涉到全部政治经济学中一个极重要问题。”[1] 
   一、劳动力的内涵和特性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劳动力和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 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2]简单说,劳动力就是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这种潜在的劳动能力不仅天然属于劳动者所有,而且须臾不可离开活的人体出卖给他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劳动力是与工人本身长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3]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此也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周其仁教授就曾指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4]这里所说的人力资本,就是由对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投入转化形成的经营才能和劳动能力。劳动力的这一特性,集中表现在劳动者在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依靠劳动者个人的自觉性,劳动者潜在的劳动能力才能得到充分释放。因此,从劳动力的特性看,它只能依附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存在,并由劳动者个人占有、支配和使用, 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的人体而出卖给他人。既然劳动力不可能独立于劳动者而出卖给他人,那么,《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在1891年再版时,恩格斯为何要将马克思原稿中的“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改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呢?从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这一范畴的内涵看,恩格斯的改动是必要的。但是,由于马克思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定义与他在实际分析论述中使用的“劳动力”的内涵并不一致,从而使人们对“劳动力”这一概念的理解产生歧义,以致国内有的学者盲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已成为商品的论断。连西方主流经济学都否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商品,而我国的一些学者却大声疾呼:要攻克劳动力市场的理论难题。事实在上,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的买和卖时,并非单纯从劳动力的自然属性上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而是从劳动力买卖双方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和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的。马克思在分析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性质时,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曾有这样的描述:“资本家例如支付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于是,在这一天内,劳动力就象出租一天的其他商品(例如一匹马)一样,归资本家使用。”[5]可见,马克思在使用“劳动力”这一概念时,并非简单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作为独立的商品出卖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而是指劳动者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连同劳动者自己分阶段地出租给购买人去支配和使用。在马克思对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分析和论述中,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与雇佣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6]而“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7]雇佣工人与奴隶在劳动力出卖方式上的不同,无非是雇佣工人可以自主确定出卖期限和自由选择购买人,而奴隶的出卖期限和买主只能由奴隶的主人来确定。但是,这种出卖方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雇佣工人和奴隶相同的劳动性质,更不会改变雇佣工人和奴隶将自己出租或出卖给了购买人去支配这一相同的命运。如果说奴隶是一次性出卖了劳动力的工具,那么自由工人则是分期出卖劳动力的奴隶,它们是生活在两个不同时代的孪生兄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提出:“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8]由此看出,一个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的价值与奴隶主购买一个奴隶的价值是相等的,因为奴隶主购买奴隶后同样需要支付维持奴隶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也许正是看到雇佣劳动关系的实质,傅立叶才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文明就是“复活的奴隶制”。以上分析说明,劳动力除了与劳动者一起出卖或出租以外,不可能离开劳动者以独立的形式出售给他人去支配和使用。二、劳动的商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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