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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财富约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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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法律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的这种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权利被侵犯时对个体(或组织)权利的恢复和救济,即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某些不被权利所涵盖的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为方便起见,本文省略掉利益二字)。通过考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整体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到司法等过程,可以发现:法律对诸种权利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一种被动式的事后权利救济模式。然而,权利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被动式的权利保护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个体(或组织)主动性的权利保护与司法机构被动性的权利保护圆满结合起来的时候,个体(或组织)的权利保护才能够完整,其权利的广度和深度才有继续深化的可能。 下面,我们就从具体的案例分析开始。 一、问题的引出 2002年9月24日,浙江国信、上海安吉、南京安吉3家汽车租赁公司 联合推出了苏浙沪三地异地还车的业务,让这项“此地租、彼地还”的便利服务可以从此便利苏浙沪三地的客户。这项异地租还车服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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