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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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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日渐成熟,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那就是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即“加里·S·贝克革命”的逐步兴起。“经济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和思维工具日益渗透到广泛的“非经济”领域的人类行为的研究中,象对婚姻、犯罪、种族、习俗等问题的研究。并以其独特的思维视角和准确的数学计算而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对犯罪进行经济上的分析的理论正是在这一思潮中应运而生。 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首创者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S·贝克。他首先系统的,规范地对犯罪作了经济学上的行为分析。他认为“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1。他把犯罪行为与其它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其中也存在成本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同时他把惩罚看成是与犯罪行为相辅相成的产物,从经济学上看它是社会的一种产出,惩罚所需的费用也就是社会实施惩罚行为所付的成本,惩罚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预防犯罪,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犯罪和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2。贝克的这一分析体系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犯罪进行分析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他的后继者如埃利奇、考特等虽然对他的理论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但始终没有突破这一体系。象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3 中对犯罪和刑罚的描述大量的借鉴了贝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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