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
|
| |
摘 要:本文建立了一个农民预期收入函数,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收入函数中的各解释因子的影响,认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过于庞大、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及部分基层组织对农民产权的侵害引起了种种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而要纠正目前不当政府行为和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通过取消户籍制度、对农村基层政府角色再定位和对产业结构转换来实现。 关键词:”三农”;农民收入;政府行为 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将市场机制引入了农业生产经营中,赋予农户以剩余索取权,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克服了原有体制的僵化、激励不足等缺陷,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陈宗胜等,2000)[1]。1991年以后,又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带动下,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农村经济得到稳步增长。但是,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不足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陈平,1994)[2],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潜能释放待尽,要求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压力将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随经济的发展,国民消费中食品的比重将不断下降,这一著名的恩格尔定律使得农业的收益比重将随经济的发展而下降。陈锡文(2003)指出,目前农民来自农业的人均收入还不及1997年的水平。[3]面对着“入世”和充满人地矛盾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文试图以作者本人出生的湖南省某农村为原型,提出一个农民收入函数,就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