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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理论的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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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不仅充分肯定了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也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货币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否属于剥削呢?由此又涉及到解释剥削现象的两种理论。一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另一种是琼•罗宾逊的不平等竞争理论。探讨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性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劳动力价值范畴和剩余价值范畴 1.提出劳动力价值范畴的原因 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指出了劳动虽然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却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已经为解释剥削现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剥削作为利用资源占有权参与价值分配的一种不劳而获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完全可以在价值的分配和交换关系中找到。然而,在他看来,“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价值”,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换不产生剩余价值(参见《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6页)。 他试图证明,“即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相等,资本也一定可以形成。资本的形成不能用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偏离来说明”,“必须根据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来加以说明,因此等价物的交换应该是起点。”(参见《资本论》第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8—189页)。他研究剩余价值的理论起点在此确定,即以等价交换为假定前提来研究剩余价值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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