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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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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这篇文章把腐败看作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违反合同的行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腐败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违规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以其所依据的合同的特征而定。正是如此,在许多情况下,腐败的产生就是对制度缺陷合理的并且能理解的反应,而制度的缺陷通常不是偶然的。 为了说明这一论点,将分析三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架构: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与主流理论研究腐败的方法不同,这里主要讨论在不同制度架构下,腐败产生的不同原因、范围和结果。因此,规范化的结论应有所调整。 【正文】 Discretionary Power, Rent-Seeking and Corruption 任意权力、寻租和腐败 1. 反腐政策真的有意义吗? “腐败”这一术语通常等同于一种交易行为,即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把本不属于他的财产权力卖给第三方,而滥用其职权1。也就是说,当直接或不直接地受制于某个合同关系的个体违反了有关私人营利方面的条款时,腐败便产生了。最具典型的,是有关官僚的案例:利用其权力减少某些代理人的成本,却以牺牲其它代理人的利益为代价。或者他们可以增加个体与政府交易的成本,并要求一定的补偿。正如政府官员在他们实施和执行法律前征收额外的费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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