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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制三策归宗

   面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国有化、村有化、私有化等等众多策略,人们偏于关注它们之间五光十色的的差异。此文透过它们的差异外表进行亲子鉴定,揭示了其中的主流三策本是同根生。
      一,农村土地依法属于何人所有
     请别以为这个问题太肤浅荒唐。除少数之外,众多官员、学者、农民往往误答。国家意志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至今最后表达是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此文件规定,农村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按此文件规定,当时全国农村土地约97%属于生产队,属于公社和大队所有的土地约占3%;偏远山区一些公社和大队的良种场、饲养场等等集体经济基本空白,公社和大队享有的土地面积约等于零,约100%的农村土地属于生产队所有。其后至今,国家意志从未改变过上述规定,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村组法等等都未改变上述农村土地所有权,上述规定仍然有效。据此粗略而言,农村土地依法属于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公社改制后,生产队更名为村民组。兹忽略其它少量土地下结论:当今中国农村土地依法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按现实主流情况,这是唯一正当答案。据此不难明白,大量发生的村委会占有土地、发包土地、接办征地等等是违法侵权,它源源不断地繁生出滔滔洪水般的黑色利益供众多特权者分享,因而久盛不衰。土地改制虎口夺肉谈何容易,非有武松的功夫,便当同心合力,否则必定凶多吉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到农村考察,询问农村干部和农民,他们多数回答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004年7月和9月两次到农村考察,又询问县乡镇的农业、土管、国土等等部门干部、乡村干部以及农民共30多人,他们全部回答说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仅基层干部和农民普遍误答,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众多学者、律师、记者也误言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一些专家名流亦然。温铁军说:“《宪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部法律都明确村这级是土地所有权单位”,主张以“乡、村两级合作社作为财产主体和纳税主体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农民在社区内的农业生产只向合作社缴纳地租(承包费)”(《温铁军谈农民税费问题》引自人民网强国社区)。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农民承包了村集体(合法)所有的土地,倘若温铁军谈论的是这种承包关系中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主体指认是正确的,交租给村是可研讨的。但承包(合法)村有土地的只是百分点上的个别农民,温铁军显然不是谈此个别农民的承包和交租给村,而是谈论广大用地农民的承包和交租给村,因而他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指认是误认,交租给村是误策。综上所言,社会各界众多人士普遍误认村集体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此误认使相关侵权腐败等等难以防患纠正,使众多政治诊断和学术诊断误入迷津。上述误认和误诊给一些政府、部门、村官、商家等等相互勾结偷盗抢劫农村土地价值提供了月黑风高便于作案的制度环境、学术环境和民众环境。在当前农村土地改制献策的学术论战中,上述误认是论塘底部的稀泥,健康的论战要首先将稀泥除去,否则,唇枪舌剑越捣扰,一池混水便越混且与学术论战的目标相距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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