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网间互联纠纷的商业性解决和竞争性规制
| | 西方经济学论文摘要:互联规制的西方经济学论文最重要目的西方经济学论文是保持网络和业务的互用性。未来的电信网间互联规制应当更多地采用激励性的规制方式,同时要考虑到市场、网络和业务的快速融合。此外,在电信规制走向竞争规制的大趋势下,应当前瞻性地探索竞争性规制在电信网间互联纠纷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网间互联 行业规制 竞争性规制 众所周知,电信网间互联问题是我国当前电信监管领域的一个重要和焦点问题,日益严重的互联纠纷妨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据来自非正式渠道的消息,仅2003年一年中国恶性网间互联事件就达到了一千起以上。由于各地发生的互联问题大多被低调处理而没有上报,电信监管机构了解的实际互联事件数量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作为中国的电信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对网间互联问题一直十分重视。特别是在2003年,信息产业部启动了几项重大工作,其中包括网间互联成本测算模型设计和成本测算课题研究 、设立网间互联质量检测系统、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 、出台国务院75号文的配套文件等。信息产业部希望通过综合治理手段,有效遏制电信市场的网间互联不规范甚至恶性事件,规范市场质询、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应当承认,信息产业部采取的这些措施对于解决中国的网间互联问题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上述举措肯定各有侧重。比如网间互联成本确定问题是根本性解决方式,质量检测系统设立主要是解决互联责任举证问题,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当前电信市场上的一些恶性互联事件予以威慑和严厉制裁,而出台国务院75号文件的相关配套措施则是考虑到我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实际情况而有针对性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措施,主要解决的是个人责任问题。在这些措施中,我认为 最根本的还是要加快完成网间互联成本测算。在一个测算成本 的基础上,可以尝试鼓励运营商采用具有激励效果的商业谈判机制来解决互联纠纷。此外,适时地在网间互联纠纷解决中引入竞争性规制机构,也是一个需要加以前瞻性研究的问题。本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解决思路来探讨电信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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