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制度发生学探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 经济法论文在人类的经济法论文思想史上,关于社会秩序(制度)发生学探索的经济法论文研究成果——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提供过两种答案:(a)自发演化生成;(b)理性创设生成。而这两种答案在经济学中,则分别是沿着两条不同的理论进路展开的:一是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二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1] 前一传统的发展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演化理论”、以及肖特、培顿·杨和宾默尔的“博弈论制度演化理论”那里被逐渐系统化。而后一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则存在两个分支:(1)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保罗·A·萨巴蒂尔的“政策过程理论”、以及戴维·L·韦默的“制度设计理论”那里被系统化。该传统的新近发展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以及舒贝克这样的博弈论经济学家的“数理制度设计理论”中得以传承。(2)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另外一个发展路径,是在以马克思为先驱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那里,他们甚至试图通过“计划和行政控制措施”来实现经济的长期增长和持续发展。但这一流派关于制度设计生成的主张,目前由于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曾经一度以比较制度分析的形式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但目前其观点正在变得扑朔迷离,而该理论阵营也在日益分化。 本章第一节关于制度本质的讨论,已经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制度是一种直接的社会产物,而非自然产物,它只能表现为自然环境作用(如资源稀缺性引发的竞争行为和冲突)的社会结果;它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非纯粹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制度是人类社会秩序状态的描述和结构性存在,它区别于自然世界中“物的秩序”,而更直接的体现为“一种关于人的社会秩序”。关于制度发生学的两种理论解释在研究的起点上都是相同的,即它们都试图通过制度发生学的探索,为制度的产生提供理论说明,但观点上的分歧让二者在长久的论战中从分歧走向了对立,甚至彼此的置疑和批判阻止了他们吸收对方的意见和思想,却更加强了他们在相反方向上做出努力和探索的可能性。科学研究上的这种现象从认知论角度看具有明显得“自我复制和内卷”特征,这也是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们能明确的感觉到“制度在发生学上既带有演化的特征,又带有理性参与的特征”,但却无法在“自发生成论”和“理性创设论”之间找到沟通桥梁的原因。总体而言,不论是“自发生成论”,还是“理性创设论”的制度发生学解释,都必须提供一种制度发生的动力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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