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教师资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 经济学论文论文[内容摘要]从经济学的经济学论文论文角度来看,教师资格制度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学论文论文情况下,教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以之作为向教育机构传递信号的手段,以表明自己具备从事相应教师工作的最基本条件。本文在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逐条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教师资格证书所发出的信号十分微弱,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所付出的成本不相称,而且,教师资格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因此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并不妥当。 [关键词]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信号传递;法治 一、导言:教师资格制度及获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最基本要求,是我国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共分为七类)。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以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法》第十条还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中,这些条件被细化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之外的其他证明或者材料:(1)身份证明。即证明申请人的中国公民身份。(2)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即表明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是否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这是对“有教育教学能力”在身体条件方面的细化。(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这是对教师法中所要求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以及“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反映。除此之外,还可能需要以下条件:(5)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6)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7)普通话达到一定水平。这一条件在《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中均找不到充分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普通话水平证明(这或者可解释为对“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细化)。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据说是为了有利于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从而提高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是为了形成开放式教师培养体系,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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