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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定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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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一篇站在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立场上写的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问题,那就是大量国有资产被贱卖问题及某些国资托管者如何通过出售国资从中渔利的问题。作者想从技术角度找出办法来解决问题,但技术措施如没有政治压力和政治舆论相配合,再周密的技术方案也是有懈可击的。作者在这里应该继续深入探讨:为什么权力者在出售国企资产时能通过寻租谋取私利?关键是权力者自身就缺少合法性,谁赋予他的权力?他怎么能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当他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即公众推选成为国有资产委托人时,他对公共资产是不负有责任的,从中牟利也是在所难免的。这就牵扯到我国的政治制度,马克思列宁一再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通过普选产生,资本主义国家执掌权力的公职人员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是,我国自建国之后,行政官员从来都是任命制,公众从未有过选择和监督管理者的权利。在这么一个暗箱操作的不透明的政治体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怎么能管理好?某些官员怎么能不趁机损公肥私?因此,支撑国有企业的政治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这点国有资产也难卖出个好价钱。关键是我们公共资产的“守门人”正在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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