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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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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农业部产业政策法规司最近就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问题,对安徽、河南、湖北和吉林四省作了调查,本文是对有关情况的整理分析并进而提出了有关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粮食补贴/方式/调查报告/政策建议 一、粮食补贴方式的具体做法 1998年起,为了确保粮改“三项政策”,特别是“敞开收购”政策的落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而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实行占用贷款利息及保管费支出的财政补贴制度。这对于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减轻企业政策性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粮食供求关系发生了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根本性变化,这种主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超储利息费用补贴的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粮食主产区长期存在的库存居高不下、价格背离供求、亏损继续发生、企业依赖政府等突出问题。 为了探索新的解决途径,2002年,安徽、吉林选择了三个县(安徽2个、吉林1个)进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河南、湖北省也调整粮食补贴政策,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增加对生产环节的直接补贴。安徽和吉林三县市的试点可概括为“一取消、两放开、一锁定、一调整”。“一取消”就是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锁定”就是锁定老库存、老挂帐:“一调整”就是将对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调整为直接补贴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进入市场,实行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收购农民余粮,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老库存、老挂帐等继续实行原有政策。河南、湖北(在主产县市)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同时通过下达保护价粮收购计划实行“限量”收购,计划内粮食实行价差补贴政策。两省不同的是,河南实行价内补贴,即把农民应得的补贴含在粮价内支付给农民。湖北实行价外补贴,即按照农民交售的粮食数量,在市场价格之外,给予固定水平的价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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