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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汉工商业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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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近二百年是我国经济形态的转型时期,工商业在其经济结构中间占有特殊地位,但是因为资料的限制,人们研究的重点始终是秦、西汉,对东汉研究不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对东汉工商业进行系统的研究,涉及经济政策、经济形态、经济体系的运行等方面,初步统计约有六十多篇,专门论文只有十篇左右,另外诸多论文在综论秦汉工商业运行时也注意到东汉工商业情况。但对于东汉工商业的研究仍是目前秦汉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引起学者的重视。现将涉及东汉工商业的论文简单罗列,以供研究者参考。撮要如下: 一、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研究。曹金华在《试论东汉的非抑商政策》(《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5期)一文中认为东汉出现非抑商政策并非偶然,而是由于关东和关中两大地主集团价值标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对立所造成的。虽然在非抑商政策下,东汉商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因“本末不足相供”,货币经济不发达及政治风气的变幻和儒学“重义”思想影响,商业并未得到长足的发展。汪锡鹏《论王符的工商本末论》(《江西师大学报》1992年3期)指出王符的工商本末论并非主张农工商并重,而是指出工商业中也有本末之分,而王符这一发现划清了广义的禁工商和狭义的抑工商之间的界限,它使战国以来的重农抑商理论发展到一个比较完善、科学的阶段,接着分析了工商本末论产生的历史条件,它是东汉政府同日益泛滥的奢侈之风进行斗争的直接产物。对于这种政府行为是否抑商还是宽商,陆荣在《东汉“宽商”不抑商》(《安徽教育学院学报》1995年3期)有所阐述。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对商业资本一个沉重的打击,到了东汉,为了换取豪强的支持,这些措施都先后被取消,经济放任政策占主导地位。关于盐铁的专卖情况,逄振镐《试论汉代盐铁政策的演变》(《江汉论坛》1987年2期),罗庆康《两汉专卖政策的发展与演变》(《暨南大学学报》1990年2期),郝树声《略论秦汉时期盐、铁、钱专营与中央集权与巩固》(《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3期)等文有所介绍。此外,刘承禄的《秦汉工商行政管理考察》(《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2期)指出工商管理研究是历史研究领域中的薄弱环节。文中对秦汉时期的工商管理实践进行考察,探讨其政策思路,并考察其实践内容,分析其管理特点与历史意义。东汉时期,“富民者以农桑为本,以游业为末;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本末概念改变,农、工、商之间不再以“本”“末”相倾,而是统筹兼顾。而所谓“禁民二业”,意在“商者不农”,农者不商,并非抑除工商。其实情是,东汉在商人豪强当政之下,贯穿着一条“纵民煮铸”,放任私营工商业发展的路线。对工矿企业管理上,东汉时放松了对私营工矿企业的经营限制,但并没有放弃对它们的控制管理,仍然要求它们“入税县官,如故事”,和过去一样接收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对官营工矿企业管理,通过政策法律和规章等对其生产计划、经营作风和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生产有计划的严格执行。张中秋在《汉代工商贸易法律叙论》(《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4期)利用相关史料对汉代有关官营手工业和商业及对外贸易的法律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说明和分析,并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几点探讨性的认识。东汉的官营手工业机制是西汉时期的延续,只不过在规模上作了改进和削减,尚方、工宫、织室还发挥着以前的作用。两汉对官工的管理上继承了秦帝国的体制,凡百工劳作都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要求,实行“物勒工名”制度,如果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就可以根据器物上刻写的名字,追究生产者和主管者的法律责任。两汉在对外贸易法律上规定,凡未经官方准许,任何私人都不能擅自与周边少数民族或外国客商进行交易,并且即使获得官方准许者,也不能超出官方划定的交易物范围。另张涛《经学与汉代的经济政策》(《北京社会科学》1996年2期)和晋文《以经治国与汉代经济》(《江汉论坛》1992年12期)从经学的角度探讨与经济的关系。随着汉武帝定儒、独尊儒术,经学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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