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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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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经过了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 在这场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基本做点有二: (1)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 (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在此基础上,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和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的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由此,可以预见,在农村信用社领域的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等问题将得以较大程度的改变,将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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