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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经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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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试验报告 一、引言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无疑,民主选举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它是实现村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全国农村的民主氛围大为高涨。仅有3.6亿农村人口参与了村委会选举,50%左右的村委会实行了民主选举。但尽管如此,仍还有少数一些村委会的选举仍停留在“上边定调调,下边画圈圈”,个别乡镇干脆指选、派选,或在选举以后随意更换、调整村委会干部。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却没有具体规定应采取何种途径、方式、进行直接选举。因此,全国各地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除了上述的的指选、派选以外,还出现以下几种选举模式: 在提名方式上,主要有海选、自荐、联名、户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选举领导小组、村党支部等几种提名方式。由于海选具有公平、平等、民主和透明的特点,深受人们的欢迎,已在一些地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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