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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纳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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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业毕业论文】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优化,在实施新法过程中,企业如何适应变化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从纳税人身份、税率适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纳税人类型划分,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许多变化。 (一)纳税人类型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我国并行了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新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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