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费改税中的土地面积确定问题
| | 税收筹划论文 农村费税改革的税收筹划论文试点工作于年初在安徽省全面推开,目前费税改革工作已进行了近9个月,笔者工作在基层财政单位,通过这几个月在费税改革第一线工作,深刻感到费税改革的税收筹划论文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对税费改革工作投入极大热情,为了给上级反馈信息,使下情上达,我将在费税改革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整理成文,希望能对上级决策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知道,这次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资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而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基础是土地面积及其单位产量,因此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确定农业税负担的基本然而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中央7号文件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安徽省的办法也是如此规定和要求的,因此基层在测算数据和制定、上报方案上,均应按此规定使用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或实际土地面积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并被严格执行,但是事实上一些地方上报的方案经审批后,计税土地面积被压缩了,据了解有的乡镇土地面积被压缩了几千亩不等,有的甚至减少了数万亩。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183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