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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优化和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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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制优化目标 当商品以货币表示的价格在时间序列上波动幅度小,而且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非大起大落时,可以称之为价格稳定。物价非稳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局部非稳定,即某些商品的价格出现波动。这是由于该类商品的供求非均衡造成。(2)普遍非稳定,即呈现物价普遍上涨或下跌。人们经常看到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只是物价普遍非稳定中的一种强烈表现,它们明显的特征除了普遍上涨或下跌外,还有表现在持续性。(普遍非稳定和通胀、紧缩在以下的分析是有区别的) 物价非稳定可以从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或预期以及供求变化方面来找到原因,但我们在纳入税制结构分析时,只关注税收制度的设定是如何影响市场中的微观主体的定价行为和预期,进而导致物价的非稳定,即分析“税收—微观主体—价格”的过程,而不是直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供需的变化对物价的影响。 税制结构对物价的影响一般是:政府凭借权威无偿地从微观主体的收入中摄走一部分财富,为此微观主体就在市场交易中千方百计地提高交易价格或改变自身的消费行为来适应税收所带来的变化。从整体看,征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无非两种:提高交易价格,或减少收入。假设以前没有征税,现在政府开始征税,经济上的表现即为物价普遍上涨(并非是具有持续上涨特征的通胀),或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小幅下降。当物价普遍上涨但幅度远小于通涨或居民收入都小幅下降时,经济体系中不会存在局部不稳定因素使物价轮番上涨,正如收入分配公平(一起贫困或是一起富裕)的社会业不会滋生不稳定因素一样。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粗略地看到,税收制度的设定要发挥物价稳定功能,大致应遵循这样的目标:税负公平、普遍征收以及调节收入分配。这些目标大都与税收中性有关。为此,我们在下面的讨论中就不得不首先涉及税收中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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