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种不同出口退税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 | 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 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变动完善,形成了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不同退税方式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局面。笔者试根据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差异,分析其对税收有关方面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论文影响。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上半年自营出口11,7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则上半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1,700×17%-1,200=789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1,700×9%=1,053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789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1,053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053-789=264万元。 若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000×17%-1,200=500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9%=900万元。税务机关征税500万元,退税机关退税900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900-5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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