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税内涵浅析
|
| |
费改税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以税代费”、“费改税”、“清费立税”在各种报纸和文件中常常混用,用词的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内涵,进而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有必要搞清费改税的科学内涵。 费改税并非完全的以税代费 首先,税、费性质不同,分别蕴含着各自不同的质的规定性。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遵循“有支付能力原则”,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而费是政府部门依据权力,在提供各种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时收取的成本补偿,是国家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遵循“谁受益谁支付”原则,具有灵活性、补偿性。由此可见,税、费属于同本不同源的两种财政收入形式。 其次,税、费分别属于市场经济中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众所周知,价格机制是竞争市场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但是,价格机制不是万能的,对于公共品、准公共品无力进行有效配置,这是由公共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及准公共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局部排他性决定的。由于税收具有三性,在公共品的消费中可以有效的排除“免费搭车”行为,因而在竞争市场失灵情况下,税收则成为价格的有效替代物。而准公共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局部排他性,表明对准公共品产权的界定成本在一定范围内较小,然而超过一定的“阀值”,则交易成本十分昂贵,故其适合运用收费方式进行配置才是有效的。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税费是不可缺少的两种资源配置形式,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都具有调节功能。但是调节的范围、程度又有区别。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普遍性,而费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某种特殊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其调节范围有限。另外,费还具有调节准公共品的供求关系、缓解拥挤、消除污染等特殊功能,这是税收所不具备的。正如日本山田浩之教授所说的,高速公路不宜免费使用,否则高速公路可能比普通公路更拥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