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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部门的历史责任— 由“费改税”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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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管政府收支是财税部门专有的基本职能 从常理上讲,任何政府职能部门,都须履行特定的职能或被赋予特定的任务。有其所履行的特定职能领域或有其被赋予的特定任务范围,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得以设置或存在的前提条件。那么,财税部门究竟有无自己特定的职能?如果有,财税部门的特定职能又是什么? 现代经济社会中,尽管财税部门所担负的职能说起来不少,但如果做一下大致的区分,就会发现,这其中,有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派生出来并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交叉的职能,如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有的则是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且同其他政府部门没有交叉也不能存在交叉的职能,如掌管政府收支。前者可以称作派生职能,后者属于原始职能或基本职能。换句话讲,掌管政府收支是财税部门专有的基本职能领域。 其中的道理不难说清。概而言之,古往今来,政府部门都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存在的。社会的公共需要是一个统称,它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社会公共需要,当然要设置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一一加以满足。由此,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要在不同的领域,分别履行各自特定的职能,分别提供特定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部门职能的履行,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提供,当然是要花钱的,钱的来源当然也要从其服务或管理对象,即企业和居民那里筹措。问题是如何筹措?让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像企业那样,分别向自己的服务或管理对象直接收取,绝对不行。因为,如果那样做的话,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其服务或管理对象是否上缴钱或上缴的钱的多少作为取舍标准,这样就偏离了既有的法律和政策轨道,进而,本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政府行为很可能异化为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企业行为。正因为如此,从有政府记载的那一天起,无论是哪样一种社会形态,无论是哪样一种经济发展水平,亦无论是实行所谓“大政府”还是“小政府”的政策,在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中,如果说有些职能部门可以随着政府职能的演变而时有时无的话,则专门掌管政府收支的财税部门(即从企业和居民那里筹措资金,然后,转手供给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活动经费的部门)总是不可或缺的。其目的,就是要切断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服务或管理对象的资金上缴之间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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