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改税的两点思考
|
| |
一 所谓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支,不纳入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行分配而取得的财政资金。从目前我国收入组成来看,税收收入是主要来源,费只是补充部分。但从另一方面讲,税费并存也必然会产生矛盾,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社会总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既定的,也就是说,可供分配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有限的,税和费作为分配手段来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若收费过多、过滥,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税源的开发和建设,侵蚀税基影响税收收入,从而影响财政收入,最终会导致收费不能抵消税收损失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将一部分费改为税。 从目前我国的收费来看,大体上包括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从费的特点来看,它和税具有相似的特征,存在着某些共性。这就为费改税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二者的共性主要体现如下: (一)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受权的职能部门和机构。 (二)收取的依据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收取的手段都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 (三)从收费来源看,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范畴;从其征收对象上看,都是单位及个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