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不通则痛、通则不痛”——由税务代理浅谈我国税收制度
|
| |
前言 41岁的税务专管员蔡俊文,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撮合”自己分管的纳税单位与朋友“搞项目”,并从中牟利,被上海市闸北检察院起诉并以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① 联想起发生在金华的特大税案,以及不断见诸报端的偷税漏税案件的报道,使我们这些来自法律系的学生不得不对我国的税收现行制度产生了疑惑和不解:是在怎样的一种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里?目前的税法是否起到了保障税收顺利进行的目的?如果单纯的加强执法无法杜绝或在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是整个架构或是架构的一部分本身就存在缺陷,我们的目的就在于以一个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眼光寻找这种缺陷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该如何解决。 让我们回到这个简单的案例,透过案件的表面,先来看看现行的税务专管员制度。 理论矛盾的简单分析 税权主要包含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由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局享有),而税务代理权不在税权范围内,它是由纳税人委托代理而产生的独立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目前的专管员制度展现给我们的实质是什么呢?税务专管员作为税务局的代理,在很大程度上却进行着作为纳税人的代理人的活动,也就是说,他毫无缘由地享有了由纳税人赋予的、本应由税务代理人(机构)享有的税务代理权。凡是稍有法律基础的人就会发现,这是一种在民法上被明令禁止的“双方代理”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却在税收这一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堂而皇之的存在,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