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 政 性 收 费---天津市行政性收费办理程序和规程
| | 财政税收 论文集 1、行政性收费的财政税收 论文集立项审批 办理行政性收费立项的财政税收 论文集单位,应首先向其主管委局财务部门申请批准,再由主管委局分别向财政局、物价局报送申请立项的报告。市财政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性收费审批程序审批。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企业的收费的收费目前暂停审批;重大项目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行政性收费标准调整 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应首先向收费单位的市主管委局财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市主管委局分别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送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审批。 3、行政性收费票据领购 收费单位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区县物价部门的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市物价局发证的到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二处领购。 4、行政性收费资金管理 按照收费立项文件中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发放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实施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各级执罚部门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罚缴分离。 对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制止乱罚款、规范行政机关执罚权、确保罚款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乱罚款、滥罚款现象比较严重,如没有执罚权的部门擅自罚款、罚款不开收据、不依法定程序罚款等,一些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法规私自挪用、坐支、贪污应上缴财政的罚款收入,更有一些部门甚至把罚款行为和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挂钩"鼓励"执法人员罚款等等。这些不良、丑恶行为的存在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罚缴分离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罚程序和处罚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改善干群党群关系,有利于完善制约机制、提高罚款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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