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改革公共收费 规范政府行为
| | 税务稽查论文 常言道,“政府要给之,须要先取之”。为了履行其合法职能,政府必须有包括税收和公共收费在内的税务稽查论文财政来源。现代各国的税务稽查论文通行做法是建立一套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公共收费和其他收入形式的财政收入体系。实践证明,这套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具有高度透明性的规范化的财政收入体系,对于保证政府恰当的行使职能、促进政府向纳税人负责和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十几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或准政府 机构乱收费现象 愈演愈烈并逐渐失去控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非强税弱,法外收支”为基本特征的财政收入体系。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的公共收费无论在种类上还是在金额上,都大大超过了税收,形成费强税弱、费大于税的不正常局面;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公共收费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也没有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预算中,形成法外收支的格局。这套世界上独一无二、与国际通行做法背道而弛的收入体系,从三个方面严重扭曲了政府的财政行为。 其一,严重扭曲了宏观和微观层次的财政负担。按照预算的完整性原则,“政府收入”同“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同“预算收入”在概念和统计上都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保证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指标既能够反映宏观的财政负担,也能够大致反映微的财政负担。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从表面上看,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只有10%左右,这几乎是世界最低水平。按照逻辑,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负担应很轻。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和个人真实的财政负担要沉重得多,朱总理曾用“苦不堪言”、“民怨沸腾”来描述,可以说恰如其分。造成这种强烈反差和明显矛盾的根源,在于大量有离于预算之外的乱收费,它意味着政府真正从国民收入中拿走的部分远不止10%,同时还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比重同其他国家完全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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