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费改税是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
| | 税收票证调研报告 论文 1994年的税收票证调研报告 论文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保证了税收收入以很高的税收票证调研报告 论文比率连年增长,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由于当时条件限制,这次改革并不彻底,突出表现为没有触动世人瞩目已久的“乱收费”问题。时至今日,许多政府性机构在国家规定之外巧立名目征收各种费用,其数额与项目之多是前所未有的,在世界各国中也是极为罕见的,以致付费人苦不堪言,民怨沸腾,改革已势在必行。 治理“乱收费”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实行费改税,这也是深化财税改革的客观需要。从现实来看,费改税的可行性是毋容置疑的。费与税原本是两个不同范畴,费遵循严格的受益原则,按照可以测度的受益量向收益人收取。作为商品交换原则在财政领域中的应用,费从本质上讲反映收费者与付费者之间自愿而有偿的交换。税则不同,它是强制科税的,对于单个纳税人是无偿的。费与税之间的这个界限,本来是相当清楚的。问题在于,现行政府性收费的项目、数量和方式,大多违反了合理收费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合理收费的内在要求,因而实际上相当于强制而无偿的税收征科。这种“似费实税”的现实,为实行费改税、还税之本来面目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实行费改税,就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那些必要的规费之外的政府性收费,纳入到正规的税收体系中。这样做的好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费改税有助于避免政府性机构对付费者任意性的财政科征,减轻其不合理和不公正的财政负担。既然是税,必须经立法或授权立法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税。正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重赋》中所说:“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意思是说,如果官员在法定的税收之外进行额外征科,就要按违法论罪。只有这样,公民的正当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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