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费改税”建议方案框架
| | 税收法律论文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的税收法律论文专家们提出以下建议方案框架。“费改税”的税收法律论文指导思想和原则:(1)并设结合,以并为主,以设为辅,即能将收费并入现行税种的,不开征新税种,确有必要的设立新税种。(2)扩大税基,保持总体负担不增加。(3)本着简化和优化税制、体现效率和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实现“费改税”,预防增设新税又减少不了收费,或者是旧费复归或新费出台的现象发生。(4) 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既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又不影响地方事业的正常发展。(5) 把“费改税”与规范收费结合起来,对暂时改不了税的收费项目,要进行规范,防止其对“费改税”项目的冲击。(6)把“费改税”同规范政府行为结合起来,以减轻地方政府行为对“费改税”工作的阻力。(7) 费税改革要与立法相结合,以减轻“费改税”的压力和难度。(8) 费税改革要同规范预算管理相结合,以防止增了税、费未减的现象发生。(9) 费税改革一定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进行,切忌一刀切或一哄而上。(10)既要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又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费改税”应具备的条件。由于费税并存且并重的状况已存在多年,其绝大部分收费均已各有专项用途。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把所有收费立即取消并全部改成税,不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可行。因此,只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那些确已具备税收条件的收费改成税收。因为税和费毕竟具有各自的职能范围和特点。课题组通过调查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为,适合“费改税”的收费项目必须具备下述特征:(1) 收费项目没有明显的利益补偿性,收费者与付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交换关系,即使具有某种利益补偿性,但不局限于特定的付费者,而是覆盖整体、全面。(2) 征收范围较广,至少要覆盖一省范围以及具有众多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便于体现公平原则。(3)有一套较为规范的征收办法,便于征管和操作。(4)“费改税”项目具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规模较大。(5) 有规范的调整各级政府利益关系的办法,不会过大影响原来的财力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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