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正确认识“费改税”
| |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论文 一、界定概念:“费改税”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论文内涵与外延 “费改税”是针对目前我国“费大于税”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论文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格局而提出的一项政策主张。从规范分析的意义看,在社会主义币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并不能互相替代。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它可以且应当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收费则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它居于补充或辅助地位。在目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格局中,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前者指的是列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后者指的是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等。前者主要来源于税收,后者的来源基本上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费。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于是,形成了所谓“费大于税”这种特殊的矛盾现象。“费改税”并不是要将所有的“费”均改为“税”,而是把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人税收的轨道。对那些本来即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要按照收费的办法加以规范。在此基础上,纠正由“税费不清”、““税收缺位”或“收费越位”而导致的政府收入格局的不规范现状,实现“税费归位”。 二、统一认识;从宏观层次看待“费改税” 应当看到,对于“费改税”的必要性,目前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若不能实现认识的统一,这项改革举措的出台,很可能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其效果也要大打折扣。因此,统一认识,特别是在全党范围内统一认识,是首先必须做好的一件事。从表面上看,“费大于税”是所谓的”费税之争”或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之争”。然而,如果脱出部门或微观的局限,而站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次上考虑问题,便会发现:“费大于税”矛盾的实质,是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可以说,“费大于税”已经成为我国各项改革事业进一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极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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