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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采购应解决的几个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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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政府采购的法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汇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顺利执行采购制度的重要保障。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法》应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汇它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它是指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政务与事务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四级三类的机构模式。四级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三类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代理机构。中央及省级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统一全国或全省的采购政策并对采购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县级设立的管理机构,即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中央设立的执行机构可称为政府采购局,省级以下设立的执行机构称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代理机构包括招标局及经批准认可的公司、事务所等。 3、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人员应实行公务员制。高层管理者由政府选举任命,并对侯选人进行教育和培训,规定一定的任期。中层管理者与一般采购人员应由通晓技术、1程、劳务、财务、招投标、计算机网络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岗。政府采购队伍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始终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做到拒腐蚀、远贪污、两袖清风、为政清廉;加强后继教育,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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