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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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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效地抑制腐败行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受市政府的委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以及属于政府财政性支出单位和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包括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为完成本单位职能或开展日常活动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采取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购置商品或接受服务等,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指导思想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和人为干扰,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用经济手段间接地协调、引导企业发展,调节经济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反映公共财政支出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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