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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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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许多西方国家,不仅政府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十分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养老储蓄这两种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也十分发达。这三种养老保险形式相互配合,构成了现代社会老年经济保险的三大支柱。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之所以发展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正在深入开展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一个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今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发展的方向。为了使我国私人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发展,我们有必要了解西方国家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状况,并从中得到启示。 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 西方国家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以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企业养老保险为主。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承付,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这种方式的企业养老保险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做法。前者要求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积累的基金可以留存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单独存放在企业之外的金融机构;后者不要求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养老基金,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直接承付养老金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2)对外投保;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方式可以克服直接承付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养老金支付风险的缺点。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企业许多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养老保险。(3)参加养老基金会,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会是一个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通过加入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在西方国家比较普遍。例如,80年代末,美国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与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之比约为3:1;而英国,该比例高达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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