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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是社会保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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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当年的第二次法制讲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建行、李岚清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当天的讲座。法制讲座的主讲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他讲座的题目是《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记者围绕此次课题的主要内容和讲座前后的背景,对龙教授进行了专访。 记者:当前,我国社会开始从农业化向工业化的过程迈进,经济结构面临着战略性调整。显而易见的是,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大量增加使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这些新产生的多种经济成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从目前来看,恰恰是这些新生的经济成份和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主体人员却不能有效的解决自身的社会保障问题。这种矛盾的产生,除了经济体制发生了转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求,成为制约因素外,可不可以说还有其它的原因,如国家不太重视社会保障,社会和政府负有责任,政府应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能为、不想为呢? 龙翼飞:有这种因素,但不完全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凋零、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此后,我国还陆续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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