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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规范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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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自1994年以来,中央一直在着手推进对地方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建设,这方面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集中体现为每年不断加以改进并已经实际应用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尽管目前转移支付的力度还非常小,在方法和技术上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从“97办法”以及财政部地方司姜永华司长关于“97办法说明”一文中,人们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总体而言,与传统的各种形式的财政补助相比,“过渡期办法”已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方向迈出了重大一步;特别是以“因素法”为基础,通过测算标准收入、标准支出、收入努力程度、成本差异系数等因素决定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在方法和内在机制上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比较科学合理,代表了今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的大方向。 近年来,许多地方参照中央对地方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也在努力探索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各地的进展相差甚大,有的进展很快,有的还比较滞后,跟不上深化分税制改革的要求。这种局面必须加以改变。中国是一个大国,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巨大差距不仅表现在省(区)与省(区)之间,也鲜明地表现在省(区)以下各地区之间,省以下各地区间的差距甚至比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各地区间的差距还要大,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很难直接针对省以下,这就要求建立以均等化为基本目标取向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并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相衔接。由于各省在经济、地理、人口、气候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相差较大,各地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不可能千篇一律。但是,要最终达到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的地区差距这一共同目标。一个国家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应该相互割裂开来,以免其效果被相互抵消。因此,作为基本要求,各地应该努力使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接轨。接轨并不是要求照葫芦画瓢,而是说在基本框架、技术方法和内在机制上既顾及到本地的实际情况,又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办法相一致,在此基础上,逐渐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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