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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政管理必须建立在“依法管财”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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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暂告一段落以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财政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我们高兴地看到,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党政领导和财政工作者在加大财政管理力度、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无论是从振兴国家财政的客观要求来看,还是从发达国家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工作都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和较低的层次上,财政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究其根源,乃在于我国的财政管理在制度上、观念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没有真正转移到“以法管财”的轨道上来。 首先是财政领域中还有不少法律上的空白。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政府间的职责划分、课税权划分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大多以法律乃至宪法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这是建立稳定而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促使各级政府有效管理其财政事务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在我国,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税收方面,除了个别税种外,大多数税种是以条例等行政规章形式颁布和实施的,立法层次明显偏低,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地方对地方税的立法权,也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如何理顺财政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如何有效地管理政府债务,等等,迄今为止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预算法》与《农业法》、《计划生育法》、《教育法》、《科技法》等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也相当突出,使各地的预算管理工作无所适从,工作十分被动,这表明我国的财政立法的科学性和协调性还远远不够。最后,财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盛行,知法犯法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大量的偷税、漏税、欠税和骗税,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支出领域中的大手大脚、挥霍浪费和贪污腐化,税收征收中的“人情减免”和“藏富于企业”,部分党政领导法制观念淡漠、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盲目决策,都是这种情况的现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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