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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职能的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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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我国财政职能的建议。调整财政职能应当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坚持“尽可能多的市场,尽可能必要的财政”的原则,凡是可能通过市场解决或者通过市场可以解决得更好的事项,财政就不应介入;凡是通过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不能令人满意的事项,财政就必须参与。 一方面,财政职能定位在满足公共需要上,对于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的准公共需要,力求明确界定清楚。按照以上原则,社会财政支出范围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纯社会公共需要,主要靠财政无偿性收入提供,如国防、行政、公安、司法、义务教育和基础科学等。当然,某些领域也不完全排除私人投资,如私人投资或捐赠技国家教育方针举办中小学,但只能起补充作用。另一类是介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之间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需要,其中大部分也是由财政通过无偿性收入来满足,有高等教育、价格补贴、抚恤救济金、社会保障等,还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也可归入这一类。在实际生活中这类需要究竟由市场提供还是由财政提供,虽然不可能泾渭分明,但也要有大体的分明。比如,公路建设本属于“公共资本”投资,理应由财政提供,但也允许私人或企业投资并通过收费来补偿,但如果收费过高,关卡林立,势必加大服务成本,干扰交通秩序,也会干扰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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