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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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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存在的缺陷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探索、改革和尝试,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征管力度得到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快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毋庸讳言,从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征纳模式还是征纳方法均还存在一些缺陷: 1.不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影响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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