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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筹划的八个税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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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某些条款规定得不明确或不完整,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可利用的漏洞。所得税筹划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其避税手法可谓花样繁多,几乎无孔不入。这不仅破坏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而且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大量税款的流失。本文就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常用的八个税法漏洞作以下探讨。 漏洞一: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开办费最大化,以及如何利用摊销比例在企业减免税期间、盈余或亏损年度时弹性运用,力图达到免缴、少缴或延缓缴纳税金的效果。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但是,税法仅规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少于5年,并未强制要求按平均法摊销。由此,企业在有盈利年度尽量多摊一些,而在免税期间或亏损年度尽量少摊一些(但摊销比例不能为零),就能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漏洞二:利息费用的扣除 我国为债务融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债务利息费用,股本融资则不享有此项优惠政策,利润留存和利润分配也不得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企业就依据这一优惠政策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办法来达到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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