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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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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的结构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尤为突出的方面。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当事人的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国的运用。从税种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下面分别分析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各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待遇。 一、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权益人将可证券化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spv,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用级别。当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 1.作表外融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资产被转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转出的证券化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从而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现金,且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但原始权益人出售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将记入损益表而征收所得税(损失可不征所得税),同时销售资产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间很小。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五年期以下为5.31%,五年期以上为5.58%。而国债利率由于历史原因已与固定资产利率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始权益人按普通的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我国许多abs项目将无法进行,因为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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