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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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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具体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在货物出口环节,退还其在流转环节的应纳税款,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1994年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规定了两种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这种方法简称先征后退办法;第二种是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据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这种方法简称免、抵、退税办法。 1997年,国务院决定,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1997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02年财税7号文件(以下简称新规定)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规定所述生产企业,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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