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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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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增值税只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入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使增值税具有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此外,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少,绝大部分货物一般按一个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就使得绝大部分货物的税负是一样的,因此增值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我国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改革,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增值税改革并不彻底,现行增值税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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