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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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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以84号通知颁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这是规范现行所得税税制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使我国的纳税调整体系得以进一步健全,使所得税政策严重滞后于税收实践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亟待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和统一的问题。 一、宏观方面 1.现行扣除制度既不适用于外资企业,也不适用于境内的金融保险企业(2002年制定了针对金融保险企业的专门的扣除办法),使其适用性大打折扣,有损于整个扣除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应尽快实行统一。 2.现行扣除制度没有像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那样全面地制定扣除项目,没有把已有的包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单行文件中的扣除项目包含进去,很不完整,操作起来仍有支离破碎的感觉,系统性差。在对照执行中,还须在现行扣除制度以外,再参照其他法规和规定,所以应充实和完善这些内容。 3.现行扣除制度中有些前提本身就不符合立法精神和平等、公正的原则,如《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类似这种前提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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