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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什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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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调研报告】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随着新税制实施开始使用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的领购发放、开具、管理、稽核检查、违章处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明显的问题,虚开案件时有发生,以身试法者屡见报端。1994年全国查出虚开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虚开发票90000多份,价款268亿元,税款46亿元,立案482件,涉及人员1482人;?1995年查出虚开专用发票案件2131件,虚开发票55000多份,价款265亿元,税款44.6亿元,立案663件,涉案人员2809人。1998年“金华税案”,?218户企业共虚开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总合计63.1亿元,税额9.2亿元,涉及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受票单位已经申报抵扣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4亿元。“南宫税案”,一个只有46万人口、?261户一般纳税人的北方县级小城市,1996、1997年间,49户共虚开专用发票17587份,价税合计10.65亿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1.37亿元,流失税款几乎相当于南宫市3年的国税收入。 这一笔笔触目惊心的数字,一方面说明我国查处虚开专用发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说明专用发票在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就增值税本身而言,其专用发票的抵扣制度将一项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各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环环相扣,谁纳税多少及真伪全都记录在案,使得犯罪分子只要被查就难逃法网。但也正是这种“抵扣”的诱惑,使犯罪分子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虚开造假,非法牟利。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干扰和破坏了税制改革,扰乱了经济秩序,减少了财政收入。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仅就以下几点加以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执行不严,为虚开埋下隐患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因此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必须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一看规模,二看财务核算,关键是账证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核算。在实际认定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掌握得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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